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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安市行政規范性文件 下載word版 下載pdf版

    市政府關于印發海安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

    (2023年10月19日海安市人民政府海政規〔2023〕13號文件發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安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已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海安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2019年4月30日經海安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2019年5月31日印發。根據2021年8月5日海安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第一次修正。根據2023年10月6日海安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南通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基層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集中居住的小區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及其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業主大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下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

    業主委員會應當主動接受黨和政府的領導,自覺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五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六條 市城管局負責全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的指導和監督,以及相關制度、示范文本的擬定等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物業應急維修服務協調機制,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及時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調處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糾紛;宣傳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相關政策法規。

    居(村)民委員會在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領導下,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按責履職,開展日常工作。建立居(村)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四位一體”工作機制,理順工作關系,推動物業管理工作提質增效,提升物業管理水平。

    第七條 市政府成立物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市物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物管辦),建立市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督查推進、研究制定全市物業管理政策措施,重大矛盾糾紛調處等。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等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主持,協調處理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和物業服務企業交接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其他重大物業管理糾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召開聯席會議: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管理混亂的;

    (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的;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引起矛盾糾紛的;

    (五)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的;

    (六)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出現重大矛盾糾紛的;

    (七)事關住宅小區的重大決策、大額維修資金的動用或

    者動用維修資金的維修項目涉及小區的安全秩序,但不能得到三分之一以上的關聯業主同意的;

    (八)需要協調解決物業管理其他重要問題的。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整理、保管聯席會議記錄或者形成的會議紀要。重大問題及時向市物業管理重大矛盾糾紛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聯席會議成員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會議紀要或者議定的事項落實責任。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一節業主

    第八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第九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改進建議或合理化要求;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二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三條 業主戶數超過三百戶的住宅小區,可以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是否設立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代表大會成立后,履行業主大會職責。設立業主代表大會的住宅小區不再設立業主大會。

    以下,本規則中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統稱為業主大會。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六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約定:

    (一)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的收益使用分配,以及收益的管理方式;

    (四)業主共同利益的維護;

    (五)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

    (六)業主應盡的義務;

    (七)業主文明行為規范;

    (八)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業主大會名稱以及相應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和議事方式;

    (三)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程序;

    (四)業主代表的產生方式;

    (五)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

    (六)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人數和任期;

    (七)業主委員會職責;

    (八)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九)業主委員會換屆程序、補選辦法等;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節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業主公開聯名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六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市城管局應當指導籌備組開展工作。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協助籌備組開展工作,不得阻撓籌備組正常工作。

    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交通、通訊、場地租賃、

    宣傳、文印資料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無法落實建設單位以及業主委員會改選的必要經費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障。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一)確定籌備組人數,籌備組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成員不少于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

    (二)依法確定籌備組業主成員的推薦產生辦法,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張貼公告;征集業主報名參加籌備組的,征集期不少于十五日;

    (三)籌備組由業主、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等派員參加;

    (四)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人員

    擔任;

    (五)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六)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推薦和報名情況,邀請其他熱心業主或者業主家庭成員作為籌備志愿者,協助籌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鼓勵籌備組按照下列規則開展籌備工作:

    (一)籌備組組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籌備組會議,在籌備組第一次會議上確立籌備組的基本議事規范、程序和分工;

    (二)籌備組表決事項時,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

    (三)籌備組成員在進行表決時在決議上簽字,注明“同意”或“反對”;

    (四)籌備組發布公示、公告等書面決定的經籌備組組長簽發,并告知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五)籌備組會議形成書面記錄,并經參加會議的籌備組成員簽字確認;

    (六)籌備組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但成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除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指導籌備過程中的各項事宜?;I備組組長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另行確定籌備組組長。

    第二十三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以下籌備工作:

    (一)初步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是否設立業主代表大會制度,并據此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草案;

    (二)確認并公示業主身份、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三)確定首屆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組織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擬設立業主代表大會的,按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四)制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方案,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表決事項、表決規則等;

    (五)首次業主大會設立監票人的,確定監票人選產生辦法,組織產生業主大會監票人名單;

    (六)確定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費用預算明細和費用結算方案等;

    (七)確定籌備組業主成員是否需要回避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選舉;如需回避的,則增補籌備組成員;

    (八)將上述一至七項所列內容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書面通知全體業主,公示期不少于七日。業主對公告內容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異議人復核結果;

    (九)匯總征集的書面建議,經籌備組會議形成擬提交表決的議案表決稿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第四節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

    第二十四條 首次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內容包括:

    (一)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候補成員;

    (三)設立業主代表大會制度的,按照表決通過的議事規則中確定業主代表產生辦法,產生業主代表,召開第一次業主代表大會;

    (四)其他需要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未能通過法定表決事項,或者參加人數達不到法定條件的,籌備組應當宣布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失敗。經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延期三十日重新組織籌備活動。再次籌備失敗的,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后,籌備組解散。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未成立,經市城管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長期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經市城管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多次指導重新選舉,不能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的,可以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其職責。

    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期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能夠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指導籌備工作,成立業主大會;能夠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應當指導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可以持備案回執刻制印章。備案事項變更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備案單位。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備案以及變更情況應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結束,籌備組將有關資料進行移交后,自行解散。

    第五節業主大會會議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托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本次參加業主大會所委托的事項、委托權限和期限,由業主本人簽字,并由委托人轉交業主大會。

    第三十二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按幢、單元或者結合實際情況組成業主小組,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應當征集本小組業主的意見和建議,需要業主書面投票表決的,由業主本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三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二)決定本幢、單元范圍內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

    (三)決定本小組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業主小組議事由該業主小組產生的業主代表主持。業主小組履行職責時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業主小組履行職責的程序,參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十四條 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十五日內,就會議擬表決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表決意見經業主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向業主大會會議呈交。業主代表因故無法參加業主大會的,應當事先委托所代表區域內的一名業主參加,并出具業主代表本人簽字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組織召開:

    (一)起草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內容、會議召開形式、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制定征詢意見表或者表決票,核實業主身份、人數、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情況;

    (二)會議召開時間、召開地點、表決方式、表決事項、表決規則等內容,于業主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每個出入口、大堂、電梯廳、公告欄等人員進出通道,以及微信等新媒體進行公告,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員會。有條件的,可以在主要媒體上公告;

    (三)表決票、選票可通過設立投票箱、上門或者寄掛號信、快遞、傳真、網絡等可追溯方式發放和回收,并在公告要求的時間內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確定是否延期,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四)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并書面告知居(村)民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召開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需要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當由業主本人簽名。

    第三十七條 主大會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確認參加會議的業主:

    (一)業主到會并在會議簽到表上確認;

    (二)業主在表決票上或者表決票發放表上確認;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不得以業主代理人身份出席。

    第三十八條 業主大會可以確定業主投票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筑物總面積: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三十九條 業主大會可以確定業主投票權數,按照下列方法認定業主人數和總人數:

    (一)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二)總人數,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第四十條 業主大會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車位等特定空間是否計入用于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

    第四十一條 一個專有部分面積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一人。業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行使投票權。業主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權。

    第四十二條 業主大會的表決票選項應當明確為贊成和不贊成兩項。

    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由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六節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四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每年可以召開一次,聽取業主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表決需要提交業主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的;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確定的其他情況。

    屬于前款第一項情形的,符合法定人數的業主應當書面向業主委員會提議,并書面報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書面提議應當附提議業主本人的簽名、聯系電話、樓棟號。業主委員會和居(村)民委員會有權核實提議人的業主身份及其專有部分面積,提議人的業主身份不能核實的,其提議無效。書面提議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業主委員會在接到提議后三十日內,應當就所提的議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對有不履行業主義務,侵害業主共同利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中對有相應情形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作出限制性規定。

    每個業主委員會另設當然委員一人,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居(村)兩委成員擔任。當然委員代表屬地政府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參與相關會議議題的討論,不參與會議表決。業主委員會中已有居(村)兩委成員的,可不另設當然委員。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拒絕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違反規定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

    (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文件、資料,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業主有權查詢的文件、資料;

    (四)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擅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五)挪用、侵占物業公共收益等業主共有財產,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索取、收受房屋建設、物業服務、維修保養等單位或者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提供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在物業收費、停車等方面謀取不當利益;

    (八)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投訴人、舉報人;

    (九)其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業主大會可以按照議事規則予以罷免,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市城管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指導和協助。

    第四十七條 推薦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時,要充分考慮物業規模、不同物業形態的物權份額,專業、年齡結構互補,以及委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

    引導和支持業主中的黨員、“兩代表一委員”,以及具有財務、法律、工程、環境等專長的業主積極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符合條件的社區(村)“兩委”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有條件的可以兼任業主委員會主任。鼓勵逐步提高業委會中黨員比例,原則上不少于半數。

    第四十八條 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對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人選進行甄選后,按照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辦法,提出候選人名單。經審核后的候選人名單在業主大會選舉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公示。

    第四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是否實行差額選舉以及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成員但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成員,并在業主委員會成員出缺時依次遞補。候補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三到五年,可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第五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合同,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七)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八)積極配合有關主管部門,與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社會管理工作。配合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下列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并及時更新:

    (一)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職責分工和聯系方式;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包括服務方案、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四)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的使用情況以及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每半年的工作經費收支情況和業主委員會成員工作補貼等費用情況;

    (六)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信息。

    前款第一項應當長期公示,其他事項除本規則有明確規定外,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節 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市城管局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表;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四)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符合相關備案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市城管局應當予以備案;對手續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理由,并指導業主委員會按照要求完善備案材料。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以及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報告原備案部門。

    第五十四條 市城管局應當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

    業主委員會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并依法使用。印章所刻名稱應當與經依法批準的物業名稱保持一致。

    第五十五條 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第五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完成備案后,市城管局應當對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物業管理相關知識培訓。

    第三節 業主委員會會議制度

    第五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的決定召開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成員提議,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五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根據物業用房面積和業主委員會人數合理確定,一般為建筑面積二十至四十平方米??梢栽O主任室(與副主任合用)一間,議事室一間,資料室一間(無條件的,資料存放在主任室)。

    第五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業主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同意。業主委員會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候補成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參加表決。

    業主委員會未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市城管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

    第六十條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居(村)民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有參會委員的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六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資料;

    (五)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及使用賬目;

    (六)業主及業主代表的名冊;

    (七)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的,其他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第六十三條 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的,可以建立業主委員會共商會議制度。業主委員會共商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城管局以及相關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組成。共商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協商處理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方式、維護成本分攤等事項。

    第四節 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的終止

    第六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候補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成員、候補成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 業主委員會補選、重選和換屆選舉

    第六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現缺員的,應當進行補缺。設立候補成員的,從候補成員中按照得票順序依次遞補。

    第六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啟動換屆選舉:

    (一)業主委員會自然任期屆滿前三個月;

    (二)管理規約、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協助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成立換屆工作小組,由換屆工作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人員構成,參照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人員構成。

    第六節 業主委員會考核獎勵及經營性收益管理

    第六十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費。

    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以及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公示。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屬于業主共有,應當單獨列賬。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

    第七節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續聘和自行管理

    第六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九十日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將決定書面通知原物業服務企業,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書面告知市城管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與原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同時書面告知市城管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第七十條 單體物業或者規模較小的物業,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的,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自行管理的內容、標準、費用和期限;

    (二)聘請專業機構的方案;

    (三)業主、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四)其他自行管理的內容。

    電梯、消防、人民防空、技術安全防范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維修和養護。

    自行管理方案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長期公示。

    第四章 指導與監督

    第七十一條 市城管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對業主大會籌備和召開、業主委員會選舉和換屆、物業服務企業續聘和選聘等工作加強指導監督。

    第七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就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等人選產生辦法依法加強指導,組織好上述人員的推薦工作。對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重要文件起草加強指導監督。

    第七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業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管理規約,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七十四條 業主對業主大會召開以及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質疑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市城管局咨詢,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市城管局應當進行調查答復。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原《海安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海政規〔202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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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海安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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