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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公開征求《海安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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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3年10月13日 -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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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海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公開征求《海安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的
公 告
為規范地下空間資源管理,鼓勵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代擬了《海安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增強實施辦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二)通信地址:海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海安市中壩南路12號城建大廈10樓,城市更新服務中心項目規劃科),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海安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12日。
附件:《海安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海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0月1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下空間資源管理,鼓勵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的土地供應、規劃、建設、銷售、租賃和不動產登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下空間,是指由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以下簡稱連建地下工程)以及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工程(以下簡稱單建地下工程)。利用市政道路、公園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獨立地下空間。
第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與市行政審批部門依職責做好城區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和建(構)筑物的規劃審批及核實等工作;市行政審批部門和市人防主管部門依職責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工程防護事項的審批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及預(銷)售、備案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稅務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地下空間相關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收入征收等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消防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貫徹統一規劃、平戰結合、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戰備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符合城市應急、防災和人民防空等要求。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適時會同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因地制宜編制完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合理確定開發利用目標與戰略,統籌安排各類地下設施和項目布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發展戰略、規模需求、空間布局,禁止、限制與適宜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范圍,重點地段地下空間建設規劃要求,近期建設及實施措施等。其中,屬于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在規劃文本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堅持合理分層原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明確地下空間的分層以及各類項目之間的同層、相鄰、連通規則。
第七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原則上連同地表工程一并建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及其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地下空間主導功能、建設范圍、建筑規模、豎向分層等控制性要求,并對建設起止深度、出入口設置、連通方式等提出建議性要求。
第八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條件提出的設置要求,在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明確出入口、通風口等的具體位置,并且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取得需利用地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訂立書面地役權合同。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九條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參照建設用地使用權相關規定執行。連建地下空間應與地表一并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單建地下空間可單獨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條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的應當收取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標準,按照土地成交時平均樓面地價一定比例確定。
本辦法施行前,未將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納入出讓合同約定,但地表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包含地下空間且項目方案已經審批通過的,視同與地表項目同步取得權利性質一致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項目已竣工的一年內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免收地下空間土地收益金,在建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60日內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免收地下空間土地收益金。
國有企業承擔的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等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收取地下空間土地收益金。
第四章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憑地下、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到相關職能部門辦理項目批準、規劃方案報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筑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應當與地上工程一并辦理。
第十二條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和規范,滿足地下空間對消防安全、人民防空、環境保護、防水排澇、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與出入口設計應當與地面建設相協調。
第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城市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應當保證地面及周邊現有建筑物、市政設施、人民防空工程、文物、古樹名木、公共綠地的安全。
城市地下空間的工程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先建單位應當按照專業規范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后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
第十五條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在依法定程序和要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后交付使用。
第五章產權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凈高度大于等于2.2米的地下建(構)筑物所占封閉空間以及外圍水平投影占地范圍可以確權登記。地下空間不動產權登記程序與要求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相關登記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建造的地下車位(庫)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可以將可以銷售的地下停車位(庫)與商品房一并辦理預售許可。經審核符合銷售條件的,應當將批準銷售的地下停車位(庫)個數和面積在預售許可證上備注。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方案中明確地下停車位(庫)規劃配置、車位數量、權屬、租賃價格、銷售價格等,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并對公示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擅自更改。辦理地下停車位(庫)銷售合同備案時,應當提交標明區位、編號、停車位(庫)歸屬、租售方式、界址及層高范圍、人防工程區域的平面示意圖。
第十八條地下空間停車位(庫)原則上以“個和間”劃分定著物單元,每個定著物單元與所在國有建設用地地下空間使用權設為一個不動產登記單元,單獨登記并頒發不動產權證書,載明地下空間停車位(庫)相關權屬信息。
地下車位(庫)登記的面積按照實測占用面積進行登記;土地面積按照共有宗地登記,不作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
依法配建用作停車位的人防工程,符合登記條件的,可以登記為國家所有。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建地下車位(庫)已出售的,由開發單位負責辦理地下空間首次登記,配合購買人辦理轉移登記;已交付且開發單位已注銷的,由所在街道牽頭調查溯源后,會同相關部門針對具體情況會商明確具體辦理方案后進行登記。
第二十條購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地下空間物業和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履行地下空間物業和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修義務,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和工程維修檔案,并按照規定用途進行使用,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開放性,做好地下空間的標志管理和指引,并配合城市基礎設施的維護單位對相關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二條
地下空間物業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對公眾開放的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地下空間以及其他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地下空間,應當設置地下空間給排水、消防、通風、照明、監控、通信、標志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保養、維修,確保其完好和無障礙,常備相應的應急救援物資和器材,進行定期檢查、檢驗、測試,確保足量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間,地下空間權利人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平戰結合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平時使用時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戰備需要時應當無條件服從統一調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其具體辦法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及有關自然資源、城鄉規劃、建設、房產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門或者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消防、稅務等部門根據職責負責解釋。本辦法實施后,若本辦法與上級機關或有權部門作出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政策不一致的,以屆時上級機關或有權部門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一、編制的必要性 地下空間是城市重要的空間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有利于提高土地集約節約水平,有效提升城市承載能力。近年來,隨著我市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用地規模和空間容量需求不斷擴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已成為大眾關注的重點,特別是由于地下停車位(庫)的銷售、租賃、使用和管理等相關規章制度的不完善,引發了較多糾紛與信訪矛盾。為此,有必要抓緊制定切合我市實際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我市地下空間規劃、用地、工程建設、不動產登記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不斷推動我市城市建設發展水平。? 二、制定依據 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八章二十八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條—第四條,為《辦法》總則部分。主要為《辦法》編制依據、適用范圍、部門職責以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基本原則。 (二)第五條—第八條,為《辦法》規劃管理部分。明確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同時對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相關要求進行明確。 (三)第九條—第十條,為《辦法》土地管理部分。對地下空間建設使用權取得方式與土地收益金補繳情況等方面作了明確。 (四)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為《辦法》工程建設管理部分。明確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應符合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規定、標準和規范,要求建設單位應采取措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通過驗收后需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項目檔案移交手續。 (五)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為《辦法》產權登記管理部分。主要明確了地下建(構)筑物可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情形與登記方式,規定了地下車位(庫)登記的責任主體與相關稅收繳納要求。 (六)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為《辦法》使用管理部分。主要是對地下空間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要求,同時對配合公共利益等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 (七)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為《辦法》法律責任部分。對《辦法》中相關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八)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為《辦法》的附則部分。明確《辦法》負責解釋的相關部門,同時明確《辦法》施行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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