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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題:
關于公開征求《海安市關于規范對外勞務工作的實施辦法》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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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時間:
2023年09月28日 -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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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單位:
海安市商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對外勞務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件》等法律法規,我局代擬了《海安市關于規范對外勞務工作的實施辦法》。為增強實施辦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件:466317513@qq.com。
(二)通信地址:海安市商務局(海安市長江中路106號,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科),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對外勞務實施辦法的修改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0月28日。
附件:《海安市關于規范對外勞務工作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海安市商務局
2023年9月28日
海安市關于規范對外勞務工作的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進一步加強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規范外派勞務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推動我市對外勞務市場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依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江蘇省對外勞務合作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9〕64號)、《南通市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通商發〔2014〕2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的對外勞務包括: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和地區為為國外企業或機構工作的經營性活動。含招收勞務人員,為勞務人員提供咨詢,為勞務人員辦理出境手續,協助辦理境外居留、工作許可手續,提供其他境外服務等。
第二章對外勞務企業資格管理
第三條【從業資格】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應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并辦理登記的,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
第四條【禁止事項】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須妥善保管《資格證書》,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任務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第五條【證書年審】《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對規范經營情況進行書面總結,由市商務局出具初審意見報南通市商務局年審。
未通過年審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繼續對外簽訂新的勞務合作合同,并須承擔已派出勞務人員的管理責任,市商務局對其實行重點監管。連續兩年未通過年審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自動喪失。
第六條【換補證書】在下列情況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向我市商務部門提出申請,報南通市商務局換領或新辦《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顿Y格證書》有效期為六年,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30日前提出換證申請;
(二)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和經營場所的,應依法向我市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登記后30日內提出換證申請;
(三)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其他企業合并,原企業已注銷,合并后存續的企業或新設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分立,原企業已注銷或放棄經營資格,其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整體劃入分立后的新設企業,應及時提出換證申請;
(四)市外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來我市新設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應依法提出新辦《資格證書》申請;
(五)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遺失《資格證書》,應及時向南通市商務局報告,并在國家級外經貿報刊上聲明作廢后申請補發。
第七條【證書吊銷】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務局報南通市商務局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
(一)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二)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三)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從事與賭博、色情活動相關的工作;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吊銷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條【證書交回】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后,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自動喪失?!顿Y格證書》須在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注銷之日起30日內交回南通市商務局。
第九條【終止經營】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終止經營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向南通市商務局提出書面申請,交回《資格證書》,同時須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境)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妥善安排,并將安排方案連同2年內有效的備用金繳存憑證或保函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資質申請】市商務局合理有序引導對外勞務經營資格的申報,審查申請企業是否具備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條件,出具初審意見報南通市商務局審批。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
(三)有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第三章對外勞務企業經營規范
第十一條【勞務合同備案】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與國外雇主訂立書面勞務合作合同,勞務合作合同應當載明《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規定的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將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確認函》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事項表》、勞務合作合同等有關材料在江蘇省出國勞務管理與服務系統中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審查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項目備案】對外投資企業外派人員應取得商務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境外工程項目應通過商務部門備案,向項目所在國使館(領事館)報告,并及時繳存備用金。
第十三條【備用金繳存】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在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繳存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也可以提交等額不可撤銷銀行保函的方式繳存,保函有效期至少兩年。
備用金使用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自使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備用金補足到原有數額。
第十四條【招聘廣告】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發布對外勞務招聘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勞務人員。
第十五條【招收人員】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接受報名并實施篩選時,要提供與該勞務合作項目相關的咨詢,與有意出國務工的人員當面溝通,告知勞務要求,登記報名人員信息;實行雙向選擇,篩選合適的勞務人員,提交有關證件和證明。
第十六條【組織體檢】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組織通過雙向篩選的人員到指定醫院體檢,體檢的指標宜根據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進行,包括疫苗接種。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體檢不合格且短期內指標不能恢復正常的不宜出國,不得錄用。
第十七條【簽訂合同】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對正式錄用人員應了解個人基本情況,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風險在內的赴國外工作的風險,簽訂勞務服務合同。勞務服務合同內容應包含服務費金額、工作地點、職業工種、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交通、生活條件、國內國外保險的繳納、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合同變更及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女工和特殊工種勞動保護條件,以及糾紛(包括因不可抗拒因素,外派勞務人員無法在約定的時間內出境的)和爭議處理、工傷、死亡事故處理。
第十八條【適應性培訓】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安排簽約勞務人員接受相關職業技能、意識形態、政治安全、安全生產、安全防范、衛生防疫知識、外語、文明禮儀以及用工項目所在國(地區)相關法律、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培訓。應與外派人員談心談話,了解思想動態,幫助外派勞務人員站穩立場、堅定原則。應組織勞務人員參加南通市外派勞務考試中心組織的適應性培訓考試,取得《外派勞務培訓合格證》。
第十九條【協辦手續】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協助辦理護照、簽證、機票等出國手續以及辦理外派人員在國外的居留、工作許可等手續。
第二十條【外派備案】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將與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務服務合同》和外派勞務人員名單在商務系統內備案。
第二十一條【人員外派】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如期將勞務人員派出至項目所在國或地區,協助勞務人員與國外雇主簽訂雇傭合同,雇傭合同中有關外派人員權益保障的條款與勞務合作合同相應條款的內容一致。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配合國外雇主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保障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的生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外派管理人員】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派出的勞務人員數量超過100人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安排隨行管理人員并報所在地中國使(領)館備案。管理人員應跟蹤了解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的工作、生活情況,協助解決外派勞務人員工作、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國外雇主反映外派勞務人員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三條【期滿回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要為合同期滿外派勞務人員辦理回國手續。
第二十四條【收取費用】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收費可包含代辦費和服務費。代辦費指勞務人員應按規定交納的體檢費、培訓費、護照費、簽證費、交通費等。代辦費按實收取、提供發票、多退少補。服務費指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為勞務人員出境提供組織、服務和境外管理而收取的費用。收取服務費的實際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勞務人員合同工資總額的12.5%。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勞務人員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勞務人員提供財產擔保。
第二十五條【購買保險】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國外雇主約定由國外雇主為勞務人員購買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應急預案】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當國外發生突發事件,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流程,及時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并立即向所在地中國使(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預防脫崗】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按照“誰派出、誰管理、誰負責”、“總包負總責”的原則,加強對外勞務人員管理,防止人員隨意脫崗或合同到期不歸。要進行案例警示教育,以身邊案例幫助勞務人員算好風險賬、安全賬、待遇賬。
第二十八條【數據報送】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外派勞務業務相關項目審查和勞務人員備案手續,遵守國家對外勞務合作統計制度,依法報送經營數據信息。
第四章對外勞務市場有序發展
第二十九條【領導小組】海安市成立對外勞務合作領導小組,由市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政府辦分管主任和市商務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商務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城管局、人社局、外事辦、發改委、法院、信訪局、司法局、宣傳部、財政局、融媒體中心及市域治理現代化指揮中心等部門分管負責人組成。對外勞務合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
第三十條【主要職責】對外勞務合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協調全市對外勞務管理工作,擬訂、執行全市對外勞務合作政策措施;組織召開全市對外勞務工作聯席會議;指導、協調各部門開展對外勞務管理、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定期開展對外勞務聯合專項整治活動。
第三十一條【聯合執法檢查】對外勞務合作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各部門定期開展對外勞務聯合專項整治行動。對于群眾舉報投訴的對外勞務復雜案件,組織登門檢查,查處其違規經營行為,妥善處理其勞務糾紛。
第三十二條【日常監管】對外勞務合作領導小組應規范日常監管行為,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效率,采取現場查閱相關書面材料,座談交流和實地檢查等方式深入推進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良信用記錄”制度,記錄國內外企業、組織在對外勞務合作領域行政處罰等情況,依法對外公布,并建立有關部門間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公示制度,通過公眾號、海安發布、報紙電臺等媒介發布具有對外勞務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和在商務部門備案的對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名單,引導勞務人員通過有經營資格企業出國務工,主動防范外派勞務風險。
第三十三條【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外勞務合作領導小組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當國外發生突發事件,應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一起及時、妥善處理,尋求所在國使(領)館的幫助。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發生戰爭、暴亂、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應動員勞務人員服從中國政府相應的避險安排。
第三十四條【違規廣告治理】對外勞務合作領導小組應加強違規對外勞務廣告的治理力度,對沒有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或個人違規張貼、發放與外派勞務相關的宣傳單,違規在抖音、朋友圈等新媒體平臺上發布外派勞務招工廣告的行為要及時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對外勞務招聘市場】對外勞務合作領導小組應將對外勞務招聘市場和國內勞務招聘市場合并運營,統一發布市場招聘信息,根據需求靈活開設對外勞務專場招聘會或對外勞務招聘專區。
第三十六條【部門分工】對外勞務合作領導小組應加強小組成員單位間協調聯動,明確各小組成員單位職責范圍。
(一)市商務局加強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監管、對外勞務政策宣傳和培訓教育,查處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規經營行為。
(二)市市場監管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依法查處對外勞務違法廣告行為;依法查處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在對外勞務經營過程中的違規收取押金,哄抬對外勞務價格等違法行為。
(三)市公安局加強打擊對外勞務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督辦我市公民個人非法組織出國勞務引發的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四)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區鎮(街道)依法查處不具備對外勞務經營資格的企業、中介機構在戶外設置的與對外勞務相關的勞務廣告等行為。
(五)市人社局負責對全市職業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發現職業中介機構違規從事對外勞務中介行為及時通報商務部門;負責統籌好國內國外勞務招聘市場的運營。
(六)市外事辦指導、協調境外我市公民和機構的安全與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督辦我市公民自行出境務工過程中發生的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七)市發改委負責歸集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行政處罰信用信息。
(八)市法院負責對外勞務糾紛訴訟案件的調處和審判,并對源頭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
(九)市信訪局負責接待來訪涉外勞務人員,做好集體上訪的疏導化解工作。
(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為符合援助條件的涉外勞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市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媒體的報道工作及引導輿論導向;指導商務局、外事辦、公安局等部門發布對外勞務風險預警信息。
(十二)市財政局負責對外勞務服務平臺建設、對外勞務糾紛處理、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資金保障。
(十三)市融媒體中心負責對違法違規開展對外勞務經營業務的線索進行明查暗訪,加大對專項整治工作的宣傳力度。
(十四)市市域治理現代化指揮中心負責將“12345”及網格化平臺中的相關線索報市對外勞務市場聯合專項整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并按工單處理要求進行流轉,形成閉環。
第三十七條【區鎮工作專班】各區鎮成立對外勞務市場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摸排轄區內無對外勞務經營資格但仍從事對外勞務業務的企業或個人,每月25日前匯總發現的無資質企業或個人,上報市對外勞務合作領導小組,協調區鎮相關力量配合市級層面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五章對外勞務人員權益維護
第三十八條【投訴舉報機制】建立對外勞務人員投訴舉報機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隨時接受勞務人員矛盾糾紛投訴舉報。
第三十九條【舉報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務、公安、外事、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處理:
(一)涉及獲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后違規經營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牽頭處理;
(二)涉及無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違規經營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處理;
(三)涉及非法組織出國勞務的,由公安部門牽頭處理;
(四)涉及公民自行出境務工的,由外事部門牽頭處理;
(五)其他交由有權處理部門處理。
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部門處理,并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四十條【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涉外勞務人員可以通過法律援助中心獲得調解、訴訟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援助。
第四十一條【境外勞務糾紛處置聯席會議】建立境外勞務糾紛處置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協調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糾紛處置進展情況和處置意見。聯席會議根據需要,針對具體事件成立專項應急處置臨時工作機構,統一協調、處置境外勞務糾紛。
第四十二條【人文關懷】外派企業應積極關愛外派人員留守家庭成員,提升其家庭責任感,對困難外派人員家庭定期走訪慰問。
第六章對外勞務服務平臺建設
第四十三條【平臺建設】加強市外派勞務服務中心(市對外經濟合作服務中心)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拓展外派勞務渠道,打造對接交流平臺,實現與外省市勞務資源的集中對接。
第四十四條【風險監測】市外派勞務服務中心應建立對外勞務合作風險監測機制,及時發布有關國家(地區)安全狀況的預警信息,督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做好安全風險防范。有關國家(地區)安全狀況難以保障勞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及時通知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上述國家(地區)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參照執行】對外投資企業向其國外企業派出非本單位員工的,適用本辦法。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組織勞務人員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工作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規范對外勞務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件》等法律法規,我局代擬了《海安市關于規范對外勞務工作的實施辦法》。為增強實施辦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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