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假金項鏈 仍應認定為搶劫既遂
【案情】
王某佩戴著一條項鏈,并吹噓系3萬元購入的金項鏈。徐某見財起意,伙同他人暴力毆打王某,強行拽取項鏈,致項鏈斷為兩截。銷贓時,徐某才得知該項鏈不含金,系王某以600元購入的假金項鏈。經黃金珠寶檢測中心認定,斷為兩截的“金項鏈”系銅鎳合金制成。經詢價,類似的項鏈售價約200元。
【評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主觀上想搶劫的是金項鏈,客觀上劫取的是銅鎳合金項鏈,結果超出了行為人的認知范疇,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應認定搶劫未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徐某的行為構成搶劫既遂。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首先,徐某劫取財物的手段行為系搶劫罪構成要件中的暴力手段。徐某伙同他人通過暴力毆打被害人,強行劫取被害人項鏈,其暴力毆打手段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
其次,項鏈具有財物屬性。涉案項鏈系銅鎳合金制品,經詢價證實其零售價一般在200元左右,可以歸屬于工藝品范疇。無論是徐某預謀搶劫的金項鏈,還是實際劫取的銅鎳項鏈,均具有市場價值,屬于刑法保護的財物。
最后,實際劫取的是與預謀搶劫的價值懸殊的財物不影響搶劫既遂認定。根據刑法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徐某實施了暴力劫取項鏈的手段行為,其預謀和實際劫取的對象沒有錯誤,與其認知的項鏈材質雖有出入,但其劫取的項鏈仍屬于財物,犯罪已經得逞,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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